【摘要】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展示了行政权与物权的多重复杂关系,如物权排斥行政权、行政权确认物权、行政权保护物权、行政权消灭物权、行政权创设物权等。
它也有助于尊重社会行动者的主体精神,推动政府治理方式的变革。行政法学的文章难以确切统计。
[17]相关文章汇集在罗豪才等撰写的《软法与公共治理》一书中。[53]叶平、陈昌雄《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研究》,《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安徽欣弗事件后,宋华琳对药品监管制度改革的思考[61]。[29]王天华则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自20世纪中期以来,裁量一元论(即否认不受法律拘束的自由裁量的观点)逐渐抬头并取代裁量二元论的趋势。[19]胡锦光、王锴《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陈泰锋《WTO与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人民出版社2006年。首先,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科,行政法学回应和解决行政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是很不够的。(三)部分实现行政法法典化美国法中所称法典化是指将各种法规予以归类、体系化,编纂成法典,如《联邦行政程序法》被编入《美国联邦法典》第5篇内。
第二,行政程序应当有利于行政机关正确认定事实,降低行政行为的错误成本,减少事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降低事后救济成本。随着政府政治统治职能向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转变,人们需要行政机关积极高效行使其职权。包括行政决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各章。[11]翁岳生教授将行政法法典化定义为将行政法规、以及行政法院的判例,或行政机关之惯例中,具有各种行政行为之共同适用性者,加以制定成为系统之成文法规,成立行政法之总则部分,[12]这也是为大陆学者所普遍接受的观点。
私法人作出个别决定或制定规章时被认为是行政机关。立法架构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处理好了不仅有利于法典的顺利出台更有利于法典的理解和执行与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选择一样立法架构也一直是中国行政程序立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44]。
4.在自身范围内,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为有效行使其职能所需的积极合作与帮助。2.关于程序性规定部分的架构程序性规定部分的架构的焦点在以行为种类为主线还是以程序制度为主线来安排相应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63条对行政计划所下定义为:本法所指称行政计划,系指行政机关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达成该目的或实现该构想有关之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为之设计与规划。而且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的领域广泛,单行法的规定在数量上应当不少。
能统则统,不能统则分。而行政程序法相对行政实体法而言,具有技术性特点,最易于统一而大同。并重模式的设想带有很强的理想主义色彩,公正与效率虽然并非绝对排斥,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冲突无法全部避免。关于统一法典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虽然多数国家都将统一法典定位为一般法,但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将统一法典定位为行政程序的基本法应当说更为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对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两类行政管理行为的程序作出规定,但其他种类行政行为尚欠缺程序规定。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修改形成的唯一一次草案中删除了实体内容,集中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上,是所谓小法。
最为典型的莫过于葡萄牙与澳门地区[46],从其标题即可清晰看见法典架构的脉络与行政法体系的一致。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可以分为公正(权利)模式和效率模式两种[17]。
公正模式是指通过一系列监控行政权行使的制度来防止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相对人权益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并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笔者之所以仍然提出权利与效率并重模式,是强调在立法的整体设计上,立法者应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尽量做到公正与效率兼顾。[10] 参见翁岳生:《行政程序法发展之展望》,载《海峡两岸首届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行政程序法论文集》,1998年5月编,第9页。因此,作为决策者来说为了保证决策的顺利执行需要寻求决策获得最广泛的同意。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关于处分、行政指导及申报程序所规定之事项,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规定。2.程序型国家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及程序与实体并存型国家程序性规定的立法架构各国行政程序法中关于程序性规定的立法架构主要有以下几种思路:(1)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规定相应的程序行政程序法以行政机关的行为为规范对象,有的国家因此以行政行为的种类为线索架构程序性规定。
特别是其中的《行政诉讼法》,对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观念,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了陈情的程序。
行政公开制度分为两个层面的公开:其一是政府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公开。美国将行政法视为控制行政权力滥用的法律,而不是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因此并不重视行政法的法典化工作,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目的在于将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制度化,为公民面对行政权力提供基本的程序保障,同时使行政权力的行使统一化、标准化和简单化。
1.关于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的立法架构法典中拟规定的实体性规定包括: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行政合同。[6]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依法行政在今天的中国已经不再仅仅是学者的呐喊和呼唤。控权模式的宗旨是限制和制约行政主体行使职权,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3.中国未来立法的选择:外部与内部并存型内部行政程序虽然不直接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间接产生影响。2.程序与实体并存型程序与实体并存型指行政程序法中不仅有程序规定,还包括实体内容。
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了三类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处分(其中又分为对申请所为的处分和不利益处分)、行政指导和申报。然而,行政行为的内涵、成立要件、效力的内容等在理论上的认识存在较大争议,给行政实践造成很大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将之明确化,以解决适用中的不统一和不明确的问题。
葡萄牙和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三部分行政程序中第五章程序的进行分为:开始、临时措施、预审和决定及其他消灭原因等四节。[2]而意大利1990年制定的《意大利行政程序与公文查阅法》的立法目的则是要实现行政程序的经济、效率和公开。
对其他公民来说,过于繁琐的行政程序将会增加行政成本,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是不公正的。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法典出台后,行政程序法在形式上仍然是统一法典与单行法规定并存的局面。
其他法律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得与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相抵触,但是可以根据需要作具体或补充规定。由于行政指导采用说服、教育、建议等非强力手段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被称为柔性执法,目前特别受到执法部门的注意。其一,规定行政权力的程序规则,实现程序法治,这应当是所有国家行政程序法共同的立法目的。在法国,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的全部过程在内。
美国是唯一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法院司法审查的国家。[47] 意大利1990年正式出台的《行政程序与公文查阅法》与此草案相比较,内容及立法架构发生了根本变化。
其三,统一法典出台后,之后制定的单行法可以根据需要作出具体或者补充规定。[28] 参见王万华:《2002年行政法年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将行政行为分为规章制定与裁决两大类,将行政程序分为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两大类,二者予以结合,一共规定了四种程序类型:规章制定的非正式程序、规章制定的正式程序与裁决的非正式程序、裁决的正式程序。属于此种规定的是应松年教授和马怀德教授主持的专家建议稿,表述都如下:本法是关于行政程序的基本法律。